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作出系統部署,為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科學指導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提供了行動指南。
怎樣理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如何抓好政策協同更新,實現精準科學預防?針對這些問題,記者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區域評估部首席專家姜昀進行了專訪。
中國環境報:《意見》中提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如何理解這一提法?
姜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基于生態環境結構、功能、質量等區域特征,在生態、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要素管理分區的基礎上,將全國國土空間劃分為若干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按照“一單元一策略”實施精細化管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現了全域覆蓋、跨部門協同、多要素綜合,健全了以環評制度為主體的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
首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向前延伸了環評制度的準入鏈條。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處于源頭預防體系的最前端,提前框定了生態環境管控格局,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規則,讓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經濟社會宏觀決策與調控中可以充分考慮生態、環境、資源因素,從更早的源頭整體解決了區域發展的宏觀布局、生態環境約束等戰略性問題,彌補了規劃環評前端的管理制度空白。
其次,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彌補了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條塊化、碎片化管理的不足。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的范圍在空間上并不連續,對區域的整體性、累積性生態環境影響的分析較為薄弱。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現了全域覆蓋,彌補了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條塊化、碎片化管理的不足,并且還在區域、流域整體層面制定了總體準入要求,增強了對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系統性的指導和支撐,提升了源頭預防體系的全面性和系統性。
此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有助于提升環評制度的管理服務效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通過信息平臺實現空間比對分析,便于相關主體快速做出準入可行性判斷。未來還將通過鼓勵各地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規劃環評、項目環評協調聯動改革試點,進一步提高環評相關的管理服務效能。
中國環境報:由于在源頭預防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需做到全域覆蓋、跨部門協同、多要素綜合,《意見》中也提出要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協同。政策協同對于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為何重要,應如何做好這項工作?
姜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涉及多部門、多領域,與主體功能區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等制度,以及環境要素管理相關制度關系密切。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協同,對提高政策統一性、規則一致性、執行協同性意義重大。為做好政策協同,應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明確各方責任。2023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指出“要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意見》也進一步明確了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的責任。下一步要落實好《意見》,將各方責任落實到位。
二是加強與相關制度的協同聯動。要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從環境質量管理端入手,針對主體功能區戰略明確的四類開發區域進行環境管理的細化和空間落地。要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按照“充分銜接、各有側重、協同發力、分步推進”的思路,在支撐重大規劃編制、優化生產力布局、指導招商引資等方面,分別在土地用途管制和環境質量管理上各自發力,協同推進高質量發展。要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關于開發建設活動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的基礎上,結合不同區域生態環境特征,聚焦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精準編制差別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生態環境管理的引導,體現生態環境管理的差異性和精準性。要與環評、排污許可、環境監測、執法監管以及環境要素管理協調聯動,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納入生態環境有關標準、政策等制定修訂中。
事實上,各地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和發布實施過程中,自然資源部門全程參與,保證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充分銜接便是制度協同聯動的范例。《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印發后,生態環境部組織各省根據“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的相關單元進行了更新。此外,廈門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空間管控平臺與廈門市“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相互連通,數據實時交換,“多規合一”策劃項目自動流轉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系統,進行智能研判、出具評估意見,線上反饋意見后,流程進入下一步環節,提高空間共治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是針對性開展試點示范。為了進一步積累經驗、完善機制,按照《意見》要求,針對關鍵領域,積極開展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減污降碳協同管控、與生態環境要素管理銜接、與環評和排污許可等制度協調聯動等試點示范工作。
中國環境報:記者注意到,近日陜西、寧夏、廣西等地陸續完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動態更新。請問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更新調整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您對成果更新調整環節有哪些建議?
姜昀:根據《意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原則上保持穩定,每5年統籌開展定期調整,5年內因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生態保護紅線等法定保護區域變化,以及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開展動態更新。各省在開展更新調整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是依法依規。更新調整應按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技術指南要求開展,其中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進行聯動更新;生態保護紅線等法定保護區域依法依規設立、調整或撤并的,應完全銜接,保持邊界一致;區域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等發生變化的,按照導則規范開展評估分析,合理更新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目標,優化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管控分區,相應更新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其次需堅守底線。更新調整的目的是不斷提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單元劃定和清單編制不能隨意更改,更新調整后的成果生態功能不能降低、環境質量不能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能突破。原則上優先保護單元的空間格局應保持基本穩定,重點管控單元的空間格局應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理要求應保持一定的延續性。
第三要立足實際。更新調整時不能脫離地方實際,要協調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聚焦解決區域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強化區域流域海域統籌,分區分類更新調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相關成果,不斷提升成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更新調整環節,5年定期調整建議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組織開展,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工作模式依然采用“國家指導、省級統籌、市級落地”的工作模式,工作程序與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流程一致,由省級、市級人民政府分級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動態更新應按照“誰發布、誰更新”的原則,建議由省級、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啟動開展。其中因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生態保護紅線等法定保護區邊界調整的,工作程序可相應簡化,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上聯動更新后,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因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發生變化的,更新成果需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保證更新成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科學論證后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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